污水的来源及危害
1.5.1 各部门的功能、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,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:诊疗室、化验室、病房、洗衣房、X光照像洗印、动物房、同位素诊断、手术室等排水;行政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,食堂、单身宿舍、家属宿舍排水。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,如重金属废水、含油废水、洗印废水、放射性废水等。而且不同性质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。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复杂。
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,含原性微、有毒、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,具有空间污染、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,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。
1.5.2 污水受到粪便、传染性和等病原性微污染,具有传染性,可以诱发或造成伤害。
1.5.3 污水中含有酸、碱、悬浮固体、BOD、COD和动植物油等有毒、有害。
1.5.4 牙科、洗印和化验等产生污水含有重金属、剂、等,部分具有致癌、致畸或致突变性,危害人体健康并对有长远影响。
1.5.5 同位素和诊断产生放射性污水。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中产生a-、β-和γ-放射性,在人积累而危害人体健康。
污水处理原则
1.6.1 全控制原则。对污水产生、处理、排放的全进行控制。
1.6.2 减量化原则。严格内部卫生体系,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,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,即源头控制、清污分流。
严禁将的污水和污物随意弃置下水道。
1.6.3 就地处理原则。为防止污水输送中的污染与危害,在必须就地处理。
1.6.4 分类指导原则。根据性质、规模、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对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。
1.6.5 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原则。考虑综合性和传染病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,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,从工艺技术、工程建设和等方面应对突发件的能力。
1.6.6 生态原则。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,处理中副产物产生和控制中过高余氯,保护生态。
污水处理
污水处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、物化或生化处理和三部分。为防止病原微的二次污染,对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和废气也要进行处理。
4.1 预处理
污水进行预处理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污物,调节水质水量和合理消纳粪便,利于后续处理。
4.1.1 化粪池
用于污水处理的化粪池主要有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。
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的原理是通过沉淀的作用先将**固体污染物截留,然后通过厌氧微的作用将**物降解。沼气净化池处理效率优于普通化粪池。
化粪池的沉淀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计算容积,应按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(GBJ15-88)*3.8.2~3.8.5条确定。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6h。对于无污泥处置的污水处理,化粪池容积还应包括贮存污泥的容积。
4.1.2 预池
预消目的是污水中病原微的含量以操作人员受到病原微感染的机会。
1、传染病病人的物进行预后化粪池。
2、传染病污水在污水处理前必须预,预池的时间不宜小于0.5小时。常用的剂有次、和二氧化氯等,粪便也可采用石灰。
3、对于普通综合,可不设预池。
4、生化处理如采用加氯进行预则需进行脱氯,或采用臭氧进行预。
4.1.3 格栅
在污水处理或水泵前宜设置格栅,格栅井与调节池可采用合建的。
1、传染病的格栅应选用自动机械格栅;在普通宜选用自动机械格栅(小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手动格栅)。
2、格栅井应密闭,设置通风罩,收集废气以进行集中处理;
3、栅渣与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等一同集中,外运焚烧。可采用巴氏蒸汽或投加石灰等。
4、设计应遵循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》GBJ 14-87(1997)等有关规定。
4.1.4 调节池
1、污水处理应设调节池。连续运行时,其有效容积按日处理水量的30~40%计算。间歇运行时,其有效容积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。
2、调节池宜分二组,每组按50%的水量计算。
3、调节池应采用封闭结构,设排风口,防沉淀措施宜采用水下搅拌。
4、调节池产生污泥定期清淘,与污水处理产生污泥一同处理。